| 特稿:质疑劳教违宪 “网上逃犯”状告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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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1:00 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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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上逃犯”事件调查;一个“法外关押”典型案例—— 易平疑案“刁民”烈诉 8年前:他涉嫌销赃,被收容审查了8个多月——解除收容审查37天后:他被劳教委决定执行3年劳教,但该决定却一直未执行; 3年前:他因“劳教未执行”,被列为“网上逃犯”; 2年前:他以“网上逃犯”的身份被派出所抓获,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步出法门:他苦寻证据,怒讨清白; 1年前:他将两公安局和电视台推上被告席——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易平败诉... 一年之审:似是而非的判决 2003年12月22日。旧历冬至。 这天中午,易平打电话告诉记者:法院通知他案件已判下来了,要其下午到法院去拿判决书——他等这天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记者正在湘潭,于是约他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见面。 下午3时10分,穿梭的行人中,一名年约40岁的清瘦男子迈着急步走出人群,手里还紧握着一份资料——记者当即认出这男子就是易平。 问及诉讼结果,易平许久没有说话。记者拿过他手中的判决书,终于明白他为什么难以启口——败诉。所有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易平说,判决书上称:“至于原告易平是否是逃犯,不属于本案所审范围。” “我知道会输。但没想到结果这样糊涂。”易平出奇平静。 现在,易平的特殊身份依然没有转变——一个曾经潜逃6年的逃犯。 言谈中,易平始终带着让人无法参透的笑容,突然,他蹲在地上,并转过头背对着记者说,“我要上诉。”声音哑哑的。 为了这个似是而非的结果,他已经等了整整一年。 “刁民”之诉:两公安局被推上法庭 和易平的第一次谋面是16天之前。 2003年12月8日。旧历大雪后的第一天,天阴雨冻。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书院路法院才开门,“逃犯”易平一袭黑衣,匆匆走进了法庭——一年以来,他一星期要来两次,除了家,没有比这个地方更让他熟悉的了。 “这些年,我一直住自己家里,可他们说我是逃犯。”他收起伞,在法院前阶的石板上狠狠地跺了跺身上的雨水。清瘦的“逃犯”易平,今年38岁,家住在湘潭岳塘区丛竹巷32号。多年以前,在当地人看来,他是一位小有成就的小包工,一年能赚个五六万,一家人的生活令旁舍向往。但现在,他却很难再包到工程了。 两年之前,他突然成为“网上逃犯”,并且得知自己已经潜逃6年。随着那次现在还令他糊涂的抓捕,电视台的镜头使他成为了“焦点人物”——网上逃犯。“我总是告诉别人说我不是逃犯,却没人相信。”突如其来的事件成为了易平事业的“滑铁卢”,生活陷入了尴尬。一年之前,他不堪重负,上演“刁民”之诉:把两家公安局(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岳塘区分局)和一家电视台(湘潭电视台)同时告上了法庭。其诉状中称——三者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同时索赔精神损害费、经济损失费1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这次他依旧是来询问案子的判决结果的。这场官司他已打了一年多了,且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已过去6个月时间了。就在上个星期,法庭庭长向他表示,“下星期一定出结果。” 但这次,他又白跑一趟,法庭的庭长又向他表示,“下个星期一定出结果。”——又是这八个字,易平记不清已听到过了多少次。 “我知道这场官司法院不好判,但总不能这样一拖再拖呀!”这天中午,易平对记者说,“如果这场官司不赢,那么我是不是永远都要背着逃犯的恶名?而无论输赢,也总得要有个结果。” 说着,狠狠地抽着烟,他说:“有时候,我自己都在想:我是不是真是一个逃犯。” 8年旧事:涉嫌销赃收容247天 事发8年前的一桩“销赃”事件。 【易平:不明不白被关8个月】 易平回忆说,1994年下半年,他从他人手里买了一套投影机设备,花了1万多元。卖主姓徐,曾在他手下干过活。他当时并不知道这套投影机是偷来的,因为徐说这是别人拿来抵债的。 随后,易平在湘潭县易俗河开了一个投影厅,做了三四个月的生意。一年后,易平因为欠了一家建筑公司的债务,于是又将这套投影机抵债给了这家公司。1995年3月15日,正在家中休息的易平被雨湖路派出所民警传唤。经过民警讯问,他才知是有关投影机的事,民警怀疑是他从别处偷来的。 当日,易平因涉嫌销赃被收容审查关入湘潭市收审站。易平怎么也想不到这一关就是8个多月。 “进收审站时身体有130多斤,但出来时却只有90多斤。”易平痛苦地回忆那段日子说,进收审站的第一天,他因不懂“规矩”被人训了两顿。期间,他因向收审站的“打报告”问自己何时能出去,被换到一个全是“牢头”(长期收审的疑犯)的监室里,被打得当场昏死过去,后送到湘潭市妇幼保健医院急救才得以脱险。“在医院休养了的10天后,我再次被关进了收审站,但此时我的身体已被拖垮了。”易平说,关了近8个月,1995年11月3日,他又被转至湘潭县七里铺看守所。 时至1995年11月22日,易平被雨湖路派出所民警从看守所送至派出所。民警对他说,“你没事了,可以回家了。”当时易平深感疑惑的是: 被收容时,“警方说我盗窃销赃,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被释放时,“派出所并没出具任何法定文书。” 【警方:有人举报易平销赃】 对于易平涉嫌销赃事件,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证实。 据该负责人介绍,1995年3月15日,时为湘潭市文化街“王中王”卡拉OK厅业主彭易文向雨湖路派出所反映,易平在销售他被盗的投影机、影碟机、功放机、稳压器等价值36000余元的物品。雨湖路派出所接案后于当日传唤易平至派出所接受讯问。次日,易平因涉嫌盗窃销赃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但在收容审查期间,易平拒绝交待其持有并销售已被认定为盗窃赃物的投影机等物品的真实来源情况。”该负责人说,“我们因此对其进行收容。” 【争议:收容是否合法】 据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表示,该局对易平实行收容是“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完全是严格依法办案。” 对此说法,当事人易平的辩护人宾福臻律师心存异议,“对易平收容是违法行为。” 据宾福臻律师称,公安机关仅凭物主彭易文——这只能证明其物品被盗的事实,便称“已被认定易平的盗窃销赃行为”。这证据并不能证明易平是否有盗窃行为,也不能证明易平是在知情还是在未知的情况下销赃,因此公安机关以此将他涉嫌盗窃销赃而收容审查并不恰当。 37天之后:被判劳教3年的易平“蒸发” 收容获释后,易平自由了37天。 让其意想不到的是,37天之后,是3年的劳教决定和此后的“潜逃事件”。 【警方:易平跑了】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称,易平在被收容审查期间,拒绝交待其持有并销售已被认定为盗窃赃物的投影机、功放等物品的真实来源情况。1995年12月29日,经湘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易平以销赃实行劳动教养3年。 “但劳教一直未执行,原因是易平未到案。”据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称。被执行人易平在收容审查期间,所报户口居住“在湘潭县中路铺镇金石村紫金组”,但该局雨湖路派出所民警多次到其户口所在地,并多次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均未找到易平本人。因此,从1995年至2001年的6年来,致使易平的劳教一直未能执行。 【易平:我一直就呆在家里】 对自己劳教3年之事,易平说法不同。 “这事有些莫名其妙!”易平气愤难平,“我至今都没有签收对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从被决定劳教至2001年11月12日,已近6年,但从没人来抓我;我根本就没外逃,一直就在湘潭家中。能有这样逃犯吗?” 易平称,在解除收容审查后,是雨湖派出所的民警亲自去看守所将他放出来的,并送到湘潭市平政路其哥哥家中。此后,他因身体有伤,住院无钱,只好回湘潭县中路铺镇的老家住了三四个月,用“土办法”治病。此时,他根本不知自己已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 此后6年,易平从看守所回到家中,一直在湘潭市承揽建筑生意,且在湘潭市岳塘区丛竹巷32号安家。期间,他还替过岳塘区平政路派出所拆过房子,也多次去过派出所,也见过当时已被调至平政路派出所的“销赃案”的办案民警,甚至还认识雨湖公安分局现在的几个领导。但与这些人见面时,他们从来没有说过他是逃犯,也没跟他讲自己被裁定劳动教养的事。 易平说,他一直以为自己销赃被关了8个多月,就这样完事了。 【辩护人:劳教程序违规】 到底是易平知情而逃,还是执法者无视程序? 记者曾前往易平的老家湘潭县中路铺镇金石村紫金组调查取证,据当地的村委会、易平的家属证实,他们均不知易平已在6年前被执行劳教一事,“也未收到对易平被执行劳教的法律文书。” 易平案辩护人宾福臻表示,对劳教决定书是否送达,公安机关一直未能出示有力的证据。 据此,宾福臻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未送达劳教决定书的前提下,这份决定书不能生效。 撒网追逃:他到底是不是逃犯? 自1995年12月29日至2001年11月12日,易平平静地生活了6年。 不过其所不知的是,这6年来,他都是一个畏罪潜逃的“网上逃犯”,不不过他不知道自己的身份。 2001年11月12日。一切浮出水面,易平被推至风口浪尖。 【易平:一夜之间成了逃犯】 2001年11月12日午间。 易平和家人在吃午饭。一楼的门突然被人敲得砰砰响,易平的妻子王志元从三楼跑到一楼开门。来人是湘潭岳塘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称来查户口。 易平回忆,当时民警问:“你叫什么名字?” 易平直报其名。 民警问:“结婚几年了?” 他如实回答:“8年。” 民警说:“你的户口可以迁过来了。”易平于是跟着去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等待他的是一双手铐。 “怎么回事?”易平问,“我犯罪了吗?” “你是网上逃犯!” “我怎么会是逃犯呢?我一直在家里呀,工作的地点在雨湖区平政路街道,我哪都没去。”易平急忙解释说。 民警说他们是按规定办事,并将易平铐在铁床上。其后解释,6年前,易平就被雨湖公安分局列为“网上逃犯”。岳塘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根据公安协查通报和网上追逃的信息对他进行了抓捕。当晚,派出所请来了湘潭电视台的记者,对落网的“网上逃犯”易平进行采访报道。 一晚后——2001年11月13日上午,易平被送往雨湖路派出所。 在雨湖路派出所被关了一晚,次日上午,家人给派出所交了2000元罚款,并写下一张500元的欠条,易平被释放回家。当晚,易平坐在家中收看湘潭电视台新闻时却让他着实出了一身冷汗——屏幕出现了他被铐住在铁床上的镜头,新闻中还播出了宝塔派出所副所长胡某讲述抓捕“网上逃犯”易平的曲折过程。 这样一夜之间,易平已成为当地人皆知的“网上逃犯”。 【警方:他逃了6年】 “易平潜逃6年。”雨湖公安分局负责人称。 据其介绍,1996年,因易平被确定为批准劳动教养在逃犯,而易平却一直未到案,他们据此将易平列为逃犯。1998年,公安部统一采用网上追逃。雨湖公安分局将易平列为网上逃犯。 易平属“批准劳动教养在逃犯”。 2001年11月初。 雨湖路派出所民警持易平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来到湘潭市岳塘分局宝塔派出所请求协助追逃,并且提供线索称易平居住在宝塔苑金村。当时,恰是公安部在全国部署统一追逃行动期间,通过审查查明易平系批教在逃人员,宝塔派出所民警当即协助雨湖派出所民警调查走访,并找到易平的住处,但易平当时不在家。 时过两日。雨湖派出所的民警守候两晚,未捕易平,通知宝塔派出所,再一次请求宝塔派出所协助追逃。 2001年11月12日中午。 宝塔派出所获得易平已潜逃回家的消息后,当即前去抓捕但易平又已逃出。为了不惊动易平,便通知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为名将其控制,当日恰逢全省开展统一追逃行动,晚上湘潭电视台记者跟随督战领导来到宝塔派出所采访,得知该所抓获了一名逃犯便随即进行了拍摄,还采访了办案民警。次日,宝塔派出所经过讯问查实身份后,将易平移交至雨湖路派出所。 再探旧事 【易平:罚了2500元才释放】 据易平称,2001年11月12日,他被宝塔派出所抓获后又转送雨湖路派出所。直至两日后,他家人向派出所交纳了2000元的罚款和写下一张500元的欠条,才得以释放回家。几天后,派出所再次找到易平家,催促其限三日内交纳另500元欠款。 易平表示,交了500元欠款后,他多次找到雨湖路派出所要求办理“自己不是逃犯”的证明,但该所却以“网上追逃已取消,没什么事了为由拒绝办理。” 对于罚款一事,湘潭市法制办的负责人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并表示,“这是不合理的”,在2002年6月,法制办在接到易平的上述反映后,已悉数将这2500元罚款退还。 【警方:抓人放人合理合法】 据雨湖公安分局负责人称,根据公安部有关司法解释,对已批准劳动教养人员逃跑五年以上的,并且未发现逃跑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原劳动教养决定,可不再执行。 从这一解释,雨湖区分局认为,首先,对易平的劳教决定,时间已过5年。从2001年11月12日宝塔派出所将易平抓获,距1995年12月29日湘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决定,已有6年。 其次,易平未在“逃跑”期间新的违法行为。2001年11月12日,宝塔派出所将易平抓获后,移交到雨湖路派出所,经审查,未发现易平有新的违法行为。雨湖区公安分局于是将易平于2001年11月14日释放了。 这一解释,雨湖区分局表示认可,“我们就是根据以上规定,在抓到易平以后,又将其释放。” 上诉风波:告官之路关山重重 【原告索赔10万元】 2002年初冬。 诉讼期限每日渐减,易平决定打官司。妻子告诫他,“不要告公安局,你告不赢的”。 2002年10月11日上午,易平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岳塘分局及湘潭市电视台侵犯其人身权和名誉权为由采取行政诉讼,向湘潭市岳塘区法院递交起诉书。 然而,立案庭交予行政庭审定后却不同意受理,称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并在行政诉讼书上签发转交民事庭。最后,易平只得变更以民事诉讼提起上诉。 在诉状中,易平称“自电视节目播出后,我即被人指责为逃犯,别人看到我就躲避,在外联系业务无人接待,不敢和我说话,这给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那种痛苦难以言语,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名誉权”。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经济损失费共计10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2003年3月14日,易平诉雨湖公安分局、岳塘公安分局及湘潭电视台名誉侵权一案,在岳塘区法院书院路法庭正式开庭审理。9月25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三被告:我们都未侵权】 在两次开庭中,被告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唐瑞武、谢国如辩称:1995年12月29日,湘潭市劳教委决定对易平劳教3年。但因找不到易平本人,故一直未能执行。为此,该局将易平确定为批准劳教在逃犯,并采用网上追逃的形式对其进行追捕。2001年11月12日,宝塔派出所将易平抓获后,移交至雨湖路派出所。经审查,因未发现易平有新的违法行为,故决定对其不执行劳教。为此,唐瑞武、谢国如表示,本方是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易平构成任何侵权,完全是严格依法办案。 湘潭市电视台委托代理人沈晖口头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不符合诉讼条件,并提出诉讼的理由及事实完全是一种行政诉讼,“我方只是真实地报道追逃的事实,并未扩大、歪曲事实,故没有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行为。” 【法院:侵权理由不成立】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雨湖公安分局、岳塘公安分局对原告易平所实施的抓逃行为,是二被告履行职能的国家法律赋予的职务行为,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主观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至于原告是否为逃犯,不属本案所审范围;被告湘潭市电视台,在被告岳塘分局抓获原告后,对抓逃事实采访、录像,并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其行为并未构成违法,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易平的诉讼请求。 当日下午,易平拿着判决书,他说他突然想起很多事情:他发现,这一年多里,他试图去澄清的努力,都像是一场徒劳。对于自己,他的生活在8年之前就已经被改变了,他觉得委屈,他把两家公安局都告上了法庭,他索赔,他想讨个明白,他想在人群的视线中找到自己的真相。他发现,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于是,他就在那个下午故做微笑的掩饰伤口之后,突然,声音哑哑地,就那么哭了。 决后之问:两个独立律师的法理追问 易平案五大质疑 易平案经媒体此前断断续续的报道,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对此,湖南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葵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魏洁认为:对易平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有违法理,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项“悖论”。 质疑一:涉嫌销赃被收容审查是否合法 盗窃销赃缺乏明证收容八月超期羁押 姚小葵(湖南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一,公安机关仅凭物主彭易文报案——只能证明其物品被盗的事实,便称“已认定易平有盗窃销赃行为”。这证据并不能证明易平是否有盗窃行为,以及证明易平是在知情还是在未知的情况下销赃,因此公安机关以此将易平收容审查并不恰当。 其次,易平在收审站和看守所被关了8个多月,这已是超期羁押。1995年11月22日,被解除收容审查的易平被派出所民警接回派出所,并称“你没事了可以回家了!”当时,易平提出要派出所开具解除其收容审查的证明,但遭到对方拒绝。开始是认定为盗窃,被关了8个多月后却没有一个结论,这显然不合法。 易平案要件未齐收容易平不合法 魏洁(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综合有关收容审查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实质要件:即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客观存在。2.行为特征要件:即必须有不讲真实姓名、住地、来历不明的人,或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合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审查,查清罪行的人。 而当事人易平既交待了其真实姓名住处、也没有过多次作案的“行为特征要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其收容审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质疑二:决定执行3年劳教是否有效 劳教执行程序失误三年处罚并不生效 姚小葵:劳教委决定对易平执行劳教3年,但据易平本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当地居委会和家属证实,他们均未收到有关对易平劳教3年的决定书,同时公安机关也不能出示已送达决定书的证明。 根据劳教执行的有关规定,当找不到被执行人时,劳教委应将决定书送达至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和其家属等。 决定书缺席程序中断复议权失位处罚失效 魏洁:对劳教的执行,被执行人有提出复议的权力,但易平却因未接收到决定书,也就没有复议权,所以这个行政处罚不生效。 所以,从一开始,这个程序就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司法公正。 质疑三:劳教未执行列为“网上逃犯”是否成立 易平有没有获得知情权 姚小葵:此案原、被告方辩论的焦点是“易平在不在逃”,但如果当事人在未知情自己是“在逃犯”的情况下,称其为逃犯显然不成立。 劳教违规,易平不可能是逃犯 魏洁:因易平未收到决定书,也就没有复议权,按劳教执行的有关规定这个行政处罚不生效,那么以此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这因果关系并不成立。 质疑四:三被告是否侵权 易平案:赔偿合法 姚小葵:因为此案是以民事诉讼受理的,所以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15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国家赔偿法 魏洁: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质疑五: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此案属行政诉讼 姚小葵:此案法院应以行政起诉受理较为妥当。而法院前后自相矛盾的办案方式令人费解。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两被告都是行政诉讼 魏洁: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同时,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而此案原告易平是一个公民,两被告却是行政机关,主体之间并不是一个平等关系,所以不属民事诉讼。 纠缠之核:易平案是法外关押的典型法外关押何时寿终正寝 易平,一个平凡的名字,一位普通的老百姓。 但从他被收容审查8个多月,后到一直未执行的“劳教对象”,再到潜逃6年的“网上逃犯”的身份之变,从这“非常”经历带给他心灵和精神上的摧残的背后,情不由衷地让我们产生一种共鸣和一股强烈的呼唤—— “易平事件”:法外关押典型案例 2003年12月20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将劳教制度列为中国问题学”的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星斗。 “看了文章,触目惊心!”胡教授说,像易平这样被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在我国发生得不算少,“公安机关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如尚无确凿证据,就关押公民达8个月;又随意宣布劳动教养3年,也不依照有关条例把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教养人签字;劳动教养未执行,但又被网上通缉,莫名其妙地再次被抓。”“这源于劳教制度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导致劳动教养审批的随意性和错案的产生,这正是涉嫌违宪违法关押公民的弊政”。胡教授表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 胡教授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劳教制度的规定,只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而对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没有真正的法律监督。名义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归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教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 “劳教,已成为少数官员滥用权力的工具,因为它赋予了公安部门过分的权力——只需经过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是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就可实行劳教,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 胡教授说,通过大量的事实证明,劳动教养制度既有违法治,又背离公正,它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容易铸成冤假错案,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国际上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侵犯人权制造了口实,“一些地方公安当局花大量的精力、财力,抓大案要案,未等事实弄清楚就急于宣传出去;后来发现抓错了人,或者证据不足,也不放人,反而对无辜者处以劳教。易平的案子虽不属于大案要案,但也是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就轻率地剥夺公民自由——法外关押的典型案例。” 对于劳教制度存在问题,湘潭市公安局法制办张科长(原公安局劳教科合署为法制办)也说,劳教制度制定的时间已过去近50年了,相关的规定虽然滞后,但仍是公安机关一个常用且用得最多的执行手段,“手续简单,比较好使用,不要经过检察司法机关批准。” 据湘潭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透露,像“易平事件”在湘潭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谁来监督法外关押谁逍遥法外 劳动教养的定义,即“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最早起源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公布施行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不同于监狱制度,前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刑事罪行;前者是针对社会危害轻微、“不够判刑标准”的人,依据行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到3年,后者是依据刑法可最轻判刑6个月;前者名义上由省级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公安部门抓人,实际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党政领导说了算,不需要经过侦察、起诉、审判而可剥夺人身自由,后者经过公、检、法的正当程序。 劳教违宪:律令对冲 胡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与宪法有关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4年之久。 “劳教涉及到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剥夺老百姓权力的法外关押!”胡教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同时,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废或存:分水岭 2003年6月21日,胡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书”中,要求就我国自1957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教养有关规定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问题进行违宪违法审查。胡教授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替代的办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一个保安处罚法,以严格而简易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处最高6个月的拘禁。 胡锦涛总书记也提出:“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胡教授最后表示,时至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将成为“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成为“文明中国”的试金石。�(稿源:当代商报 作者:钟亿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