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月起降低出租房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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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5:27 信息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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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 (记者叶静 通讯员林荔丹 杨皓) 从6月1日起,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包括商用性质的房屋),房屋月租金未达到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1000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全省统一标准。 对住房出租者所征收的税税率降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出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可以发现,对住房出租者所征收的税种减少了,税率降低了。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其中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此前规定,月租金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而月租金(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则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 下个月起实施的具体规定则为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的,综合征收率为10%。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新的个人出租房屋征管规定与原征管规定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采用综合征收率。按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征收七税一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多,计算复杂。按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则简并了税率,便于征管。 二是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例子一 某广东居民,将其自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 若月租金900元,则按4%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900×4%=36元; 若月租金1000元,则按8%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1000×8%=80元; 月租金2000元,则按10%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10%=200元。 同时,他还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面积和地段计算,一年缴纳一次,为0.5~10元/平方米),如果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一份合同的印花税为5元)。 例子二 张先生是香港人,将其拥有的广东境内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 若由于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且张先生出租住宅房屋符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则按5.7%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5.7%=114元。� 如果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之前广州出租屋的征收标准则双方均月租金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的税、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而月租金(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则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