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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工作部门应及时核实上报的宏观异常现象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15:5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侯艳、张华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10月23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规定,观测到宏观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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