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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休产假只有三个月是否符合规定?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7:31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一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咨询,女工休产假只有三个月,规定是否合理?

  劳动局有关人员根据规定答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请您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665787。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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