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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钱法院“付”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8:1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2月13日讯昨日,拿到全部工钱的衡枣高速公路民工老万等拿着大红锦旗和鞭炮来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表300名民工感谢法警支队果断出手,为他们讨回了140多万血汗钱。

  原来,衡阳人廖某2000年11月从衡枣高速公路15标项目部承包到1.8公里的路基土建工程施工任务。后廖与永州的黄佳梯、杨跃明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由黄、杨组织老万等300多名民工施工。工程于2001年12月底完工并通过了质量验收。项目部支付491万元工程款后,双方为工程款结算标准发生争执诉至法院。2003年8月25日,省高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由项目部支付廖工程款352万余元(含先予执行的30万元),廖再按合作协议与黄佳梯、杨跃明等进行结算。终审判决后,廖某不愿申请法院执行,要求将300多万元工程款直接划入他的账户。

  民工知情后上访到永州市有关部门,引起永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通过大量工作,终于使320余万元工程款(其中民工工资144万元)先划入法院账户,让苦等了2年多的300多名民工在春节前夕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刘飞锋盘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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