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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不应出现“非法同居”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5:50 深圳商报

  据6月1日《信息时报》报道,某省教育厅日前出台了一个《省专修学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非法同居或生育者,将被退学。

  “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但随着新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颁布,“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已退出了历史舞台。因此,将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写入“学籍管理办法”,是不适宜的。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这样词汇仍然存在。“非法同居”在很多人眼中,即使不违法,也是“道德败坏”。而这样的逻辑,恐怕也就是“学籍管理办法”中出现“非法同居”字样,并还要对这种现象加以处罚的依据。

  因此,依据习惯与未必合理的道德判断在“校规”中把同居定性为“非法”,不仅和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辽宁李坚)

  作者:辽宁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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