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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雇凶杀卖主 高院终审:杀人者要偿命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远记者宋宁华)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作出刑事终审裁定,维持市一中院一审判决。

  2003年3月,朱鸽平通过马兰勤的介绍,向被害人记某购买了本市佳木斯路一套住房。之后,记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朱鸽平增加1万元房款。朱鸽平为此对记某心怀不满,并以高价出售了该房,但未将房款5万余元归还记某。

  同年4月初,马兰勤、朱鸽平得知记某扬言要给他们“吃生活”后,担心卖房的事情被记某知道后麻烦更大,就动了杀害记某的念头。马兰勤通过张向德找到陈冲作杀手,朱鸽平先掏出1万元作为杀人“定金”,并商定事成之后的“酬劳”为3万元。4月10日凌晨,马兰勤、张向德以赌博为借口,把记某骗到浦东罗山路附近,将其杀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兰勤、朱鸽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向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陈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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