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王海”该不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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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5:20 南京周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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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海高院明确表态叫停“知假买假”之后,引起各方针锋相对的争议。 王海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显然给消费者增加了维权成本,却降低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风险。” 本报记者赵磊本报实习记者邵鹏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当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明确表态: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言一出,顿时引起轩然大波。 职业打假遭遇司法壁垒 “退一赔一”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消法》中最为著名的规定后来造就了王海等一大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他们被部分商家称为“刁民”,却被民间誉为“打假英雄”。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此次作出上述规定,也正是由于这些“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解释作出此项规定的原因时说,近期上海部分法院在审理消费者赔偿案件中发现,“职业打假”案件多达100余件。如2002年12月下旬,阎某在赛博公司商场内发现,恒日公司销售的日本三菱牌LVP-X70BU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中文厂名厂址,便故意购买了一台该型号投影机。之后,阎某即以该投影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由,向卢湾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一”。法院审理后认定,恒日公司销售该进口投影机不构成欺诈,产品也未造成原告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为此,判决阎某要求恒日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可以支持,但对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称,欺诈行为的构成,除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外,还要求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但是,经营者如果无法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行为,则应当认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一”。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向记者证实,法律上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具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的那两个条件。 记者曾联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采访要求。但该院称“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3月18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拨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咨询电话。一位接电话的女士就此项规定向记者解释说,《消法》保护的是误买了假货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发现假货,应该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却不应该“知假买假”,“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记者问违反了什么法律,这位女士沉默了几秒钟后以“电话忙”为由没有回答记者的提问。但记者咨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民法专家梁慧星后得到的回答是:“知假买假”行为不违法。 “上海高院的这项规定违背了《消法》的立法本意,”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观点鲜明。他对记者说,打假是应该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但整个民法中为什么只有《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退一赔一’?”他认为,这就是因为要鼓励消费者打假。 职业打假者说 “上海高院的此项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态,而只是在明确涉及欺诈行为诉讼的原则,但折射出他们对‘知假买假’的不支持。”3月19日,被称为“另类王海”的杨鸿向记者表示,他对这种规定持支持态度,“我不欣赏‘知假买假’然后要求赔偿的行为,但法院如何认定‘知假买假’是个问题。” 杨鸿之所以被称为“另类王海”,是由于他维权不以个人索赔为目的。他每次购买有问题商品的量都很少,并且不向经营者提出索赔。但他会向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希望对方改进。如果有奖励或补偿,他则会通过媒体将之全额捐出去。 杨鸿向记者表示,这样的规定并不会助长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他认为工商等监管部门应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消费者不需为此担心。 而“刁民”王海的观点则与杨鸿截然相反。“上海高院的此项规定没有可操作性。”3月20日,王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断然下了这个结论。他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对商品了解多少,其实也只能凭着经验判断这是不是假货,在商品没有进行检验或鉴定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真正‘知假’的,所以严格意义上的‘知假买假’根本不存在,最多就是‘疑假买假’。因此,要让经营者来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王海表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的阎某买了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中文厂名厂址的投影机后索赔的例子和消费者买到假货后索赔是两码事,“对于有缺陷的产品,经营者当然可以证明消费者属于明知范围,但如果是假货,你让经营者如何证明消费者事先是知道的呢?”他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来说明这两者的区别,“比如经营者卖的是缺了角的枕头,如果消费者看到了还去买,这就属于明知产品有缺陷的购买行为,当然不能支持其索赔。因为这不是假货,经营者没有欺诈你,枕头没有角,你可以看到,这和投影机的那个诉讼是一样的道理。” 而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的欺诈行为构成的两个条件,王海也不认同:“实际上,欺诈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只要你把假货拿出来卖,就已经有了欺诈行为。”王海认为,只要消费者买到假货,就意味着他受到了欺诈。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大家可以在学术上进行探讨,这没有问题,却不能在现实中做出如此可笑的规定。”王海的语气显得越来越激动,“这是因为除了无法用证据证明消费者是否‘知假’外,从根本上讲,也不应该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和其是否会错了经营者的意思。”他还告诉记者,以前曾有过法院凭消费者大量购买假货或二次购买同一种假货来证明“知假买假”,“但后来这些方法被看成是可笑的,我买几次和买多少,关你什么事呢?” “但这个规定显然给消费者增加了维权成本,却降低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风险。”王海说,以前他打假时,大多数是通过调解方式,一般几天就能搞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却给了经营者一条路走,不管他在这条路上走得通走不通。尽管王海认为由经营者举证还是对消费者有利的,但他表示,这个规定在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没人能说清消费者到底是不是事先“知假”。“我曾在某个城市的两家不同的商店买过同一个厂家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两个案子没有任何差别,结果一个案子判我赢,一个案子判我输。” 职业打假者渐行渐远 其实,由“知假买假”引起的争议,这次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02年7月,由于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在媒体上表态说“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就曾在全国引发巨大反响。后来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消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 这似乎可以看成是职业打假者的一次胜利。但如今,职业打假者却正在从我们的视线中渐渐消失。 “我现在已经不去打假了,不再帮企业去捣黑窝点,这些都是低层次的做法。”杨鸿告诉记者,5月份他将成立一家上海杨鸿咨询顾问公司,帮助企业作品牌保护和市场调研。“我们也要与时俱进,要适应新情况。”他这样解释自己离开打假第一线的原因。 “我现在主要是做两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商业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如帮助企业作品牌保护,帮企业调查造假窝点。还有就是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这两年主要做的是解决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现在身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王海也向记者表示,以前那种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进行的职业打假,他已经有好几年没做了。 对于职业打假的现状,王海用了“很萧条”来形容。分析其中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有两方面。“高素质的人往往不屑于做职业打假这个工作,他会选择去做律师什么的,希望有更好的发展。而低素质的人又导致这个群体鱼龙混杂,有人由打假变成了敲诈勒索,有的甚至成了造假者的帮凶。比如,外地打假者来了,造假者就派收买过来的打假者去摆平。” 就在2003年年底,一度被誉为“山东王海”、“假药克星”的青岛市民臧家平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而犯罪受审的第一人。“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打假成本在不断增加,这种成本不光是金钱上的,还有人力等方面的。”王海称,这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尽管许多政府官员以私人身份表示支持职业打假,但现在我们国家却一直没有明确对职业打假作出肯定,倒是许多地方在处处干扰职业打假。”王海显得很是忧虑,他告诉记者,最近有全国人大代表根据他的建议,提交了修改《消法》的提案,希望能从根源上为消费者维护权益。 他介绍了自己建议的最主要三点:建议消协有权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集团诉讼或者公益诉讼。“这样只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被一个消费者发现,他就要面临整个消费者的集团诉讼,这将大大增加经营者的侵权成本。” 二是建议设立最低赔偿金。哪怕是一分钱的东西,最低也要赔偿500元。“因为现在消费者常常由于维护权益成本太高,一些小的利益被侵犯时会觉得打官司不合算,就放弃了。” 三是实行行政罚款分利制度,将罚款的一半给举报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消费者被侵权,行政执法部门得好处的怪现象。” 尽管在采访中王海表达出自己“一直希望职业打假这个事业能够发扬光大”的心愿,但这个曾经的“打假英雄”现在却似乎已经无意用行动来证明这一点了。?�� 相关专题:南京《周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