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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村民将小偷乱棒打死被判刑引争议

  愤怒的村民对深夜盗狗的两名小偷围追堵截:一小偷躺在地上装死保住了性命,另一小偷挥舞铁棍与村民对峙并打伤村民,终被村民乱棒打死。事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捕了三位打死小偷的村民,众村民则联名上书要求对“见义勇为”打死小偷的三位村民宽大处理……

  村民打死反抗的小偷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违法犯罪?近日,宜春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发议论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三村民皆获刑。法官称,抓住小偷后,应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将小偷打死打伤,其罪行比小偷的罪行还要重!

  盗狗小偷装死保住性命

  因愤怒失控与夜色浓重的原因,村民对于一年前那天晚上打死小偷的经过,记忆与表述显得有些模糊与混乱,记者通过警方的案卷材料才得以梳理出完整的案发过程与细节。

  2008年6月21日零时左右,萍乡市湘东区的高某和文某带着两个铁丝锁、一根打狗用的空心铁棍、毒狗的药和装狗的蛇皮袋,骑着一辆摩托车进入宜春袁州区辽市乡辽市村偷狗。凌晨2时左右,他们在离街上不远的柏油马路上看到一只狗,文某减慢了车速,高某用铁丝锁去套狗脖子。被套中脖子的狗发出狂叫声。

  在附近西瓜地里守夜的易某、易某某等三位年轻人很快骑着摩托车追了上来,易某问高某和文某是做什么的,两人并没搭理而是继续加速前行,三年轻人见状就大喊“有偷狗的”。这时,有好几位村民拿着手电筒、木棍、镰刀等跑了出来,堵住高某和文某的去路,有一位村民用木棍将他们的摩托车掀翻在地。

  高某和文某从地上爬起来就跑。文某跑得很快,一下就消失在黑暗中。

  跑得慢一些的高某被几个村民拦住了,另外几位村民也赶了上来。两拨村民将高某围着乱打,高某很快就躺倒在地装出一副要死的样子,一动不动。村民以为高某要死了,就停止了殴打,转而去追赶逃走的文某。

  等村民一走,高某就逃跑了。

  另一小偷反抗被乱棒打死

  手持铁棍的文某最终被逼到一块稻田边上,没了退路。

  十几个村民将文某围住后,准备将他捆绑起来。但文某挥舞着手里的铁棍朝村民乱打,易某某的脑袋被打出血,一名姓梁的妇女头和手臂被打伤,易耀兴(化名)的头部也被打破了。围着的村民见状,纷纷持木棍、扁担、镰刀朝文某身上打去,而头部受伤的易耀兴突然一下子扑向文某,抱住他一起倒在稻田里。倒下的文某举起铁棍反抗,易耀兴的腰部、手臂被打中,气急了的易耀兴夺过铁棍朝文某打去,文某被打得坐在稻田里,但他很快又站了起来,走出三四米远后停了下来,然后倒在水田里。

  三个村民走到稻田里将文某拖到马路上,数十位村民将文某围住又是木棍、铁棒、镰刀一顿乱打……手电筒光和呐喊声夹杂在一起,场面十分混乱。

  混乱的场面一直持续到凌晨5时,直到文某没反抗能力、趴倒在地上。村民见小偷文某一直躺在地上不动,意识到出大事了,赶紧叫来医生对文某进行抢救,但文某没能活过来。

  村民被拘引“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争议

  经鉴定,文某的死因为被人用钝器多次打击躯干致肺挫伤、血气胸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很快,警方对村民打死小偷文某一案进行立案侦查。随即对易某、易耀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拘捕。村民易某某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易某、易耀兴被抓,易某某投案自首引起村民议论,在村民看来,抓小偷是“见义勇为”的事,是政府提倡的;至于打小偷,也是因为小偷先打村民,村民是自卫;而将小偷打死,则是谁也没有料到的事,因为当时小偷接连打伤多名村民,所以村民都十分愤怒,加上场面十分混乱,以致防卫过当、失手将小偷打死……法不责众,怎么还真的就将人抓走呢?

  然而,村民的议论与不解,并没能够阻止检察机关向法院公诉三位村民。

  村民联名上书营救被公诉村民

  众村民见司法机关“铁面无情”,于是推举了几位通晓事理的村民,展开了对三位将被“法办”的村民的“营救”行动。

  营救行动第一步,就是主动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与死者家属们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将多方凑齐的4.5万元赔款送到死者家属手中。死者家属因而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位村民的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希望法院对三位村民适用缓刑。

  营救第二步,辽市村全体村民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宜春市政府递交了联名申请,说明三村民将小偷打死是出于义愤、见义勇为、防卫过当的行为,要求法院给予三位村民宽大处理。辽市乡政府在联名申请书上盖章支持村民。

  开庭审理当天,审判大厅座无虚席。对于村民而言,那是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课。村民听懂了“打死小偷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小偷虽然违法,但他的生命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容侵犯”、“小偷抓住了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对之进行殴打”这些话里面蕴藏的法律含义。

  法院认定属故意犯罪三村民获刑

  经审委会讨论,法院对“村民打死小偷该担何责”案进行了判决:易耀兴、易某、易某某三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辽市村村民对此判决结果存有异议,但绝大多数人认为该判决“既维护‘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情、理、法都兼顾到了”。

  袁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彭卫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近年来,袁州区发生过多起村民打死小偷案件,这足以说明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打死小偷属于正当防卫,是伸张正义。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辽市村三村民打死小偷属于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小偷被围时,不法侵害实际上已结束了,因而就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了。尤其是当小偷倒在稻田里时,他已丧失了继续实行不法侵害的能力,就更不能再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了。因而,抓住小偷后将小偷打死,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因此,奉劝大家,抓住小偷后,只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将小偷打死或者打伤了,其罪行比小偷的罪行还要重,这就适得其反了。”

  量刑偏轻利于弘扬正气

  对于三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量刑过轻,因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按刑法规定要判刑10年以上。对此,彭庭长认为,“之所以这么判处,是因为此案中三被告人均是伤害被害人的脚,在共同犯罪中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打死小偷的主犯公安机关没有确定),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次,三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最后,抓小偷是见义勇为的正当行为,应当得到保护与提倡。如果量刑过重,无疑将使这种优良传统受到冲击,这对弘扬正气、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利的。”

  “这个案子是让人痛心的,原本村民是做好事,勇抓盗贼,但因为行为过当却将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最后演变成了犯罪行为。”该案辩护律师钱玲感慨道,“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盗窃嫌犯使用暴力,即便是犯罪的盗贼也有人权,将盗窃嫌犯打死打伤同样是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农民朋友平时应加强普法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文/葛晓艳 祖玉梅 记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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