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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跳楼身亡医院被判不承担责任

  晨报讯 (首席记者 王彬) 患有精神疾患的刘女士因外伤到医院救治期间,从10楼的女厕所跳楼身亡,刘女士的家人为此将医院起诉,要求赔偿20万元,本报曾予报道。昨天,东城法院驳回刘女士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住院后,医院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注射了镇定药物。同时根据病历记载,医院曾多次提示刘女士的家人24小时陪护,并在刘女士外伤好转后要求将其转院,医院履行提示义务之后,已转变为刘女士家人的配合义务。

  因此,虽然刘女士是在住院期间跳楼自杀的,但刘女士是在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实施的自杀行为,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刘女士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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