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3月1日电 新华社报道:对造成巢湖流域水体严重
污染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
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放费外,县级以上政府可责令其停业或关
闭。这是安徽省从今天起开始实施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这部由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地方性
法规,在对巢湖水体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各
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巢湖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证制度。工业企业要依法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拥
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去向,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
面的技术资料。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通过推广农业
有机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建设水生态环境工程以及规划
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防治水污染。并规定,自2000
年1月1日起,禁止在巢湖流域内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政府、企业制定了具体惩处办
法,包括行政处分、罚款、停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如:向
巢湖水体排放或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和垃圾等,将处以50
00至10万元罚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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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距巢湖流域工业废水年底达标排放还有10个月,
流域内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重点企业中仍有24家无动于衷。
为此,安徽省环保局局长潘天声严辞告诫这些企业“丢掉幻
想,积极行动”。
据介绍,巢湖流域共拥有县以上工矿企业2000多家,到
今年底限期达标的有206家,其中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重点
企业109家。截至今年1月底,这109家企业中,有7家已通过
达标验收, 19家完成治理待验收,7家关停并转,另有15家
处于施工阶段,23家处于设计阶段,14家处于可行性研究阶
段。但仍有24家没有治理举措。
潘天声明确表示,“巢湖’99达标”事关安徽省经济和
社会发展战略大局,事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这样的
大事上,目标不会变,期限不会变,标准也不会变。要严格
执行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按期实现达标任务。记者蔡敏 牛海燕 曹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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