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提出了一个宪法上上的问题,原告保
拉-琼斯基于被告以前对她的所作所为要求得到赔偿。 而
总统根据宪法提出请求,请求法庭将此案拖后至其任期结
束后再审。
尽管有很多人支持总统的请求,但我们认为这些意见
都不可取。保拉-琼斯所指控的性骚扰案发生在1991年5月
8日下午, 当时正在阿肯色州小石城的细刨花宾馆举行一
个官方会议。州长在会上发表了讲话,原告当时作为州府
的雇员正在签字桌前工作。她声称, 阿肯色州警员丹尼-
福格森说服她离开签字桌去到宾馆的商务套房中见州长,
在那儿州长提出了“可恶”的性要求,她毫不犹豫地拒绝
了,她进一步指出,随后她的公司以恶言恶语对待她,并
给她调换了工作以示惩罚。最后,她说当州长被选为总统
后, 福格森向报界发表声明, 暗示她接受了被告提出的
建议,几位官方人士也不顾事实地表示总统是清白的,以
此来玷污她的人格......很明显,原告所指出的那些行为
与美国总统的职责没有任何联系,事实上,在克林顿选为
总统前,便发生了这种事......被告立即向特别法庭建议
根据总统具有豁免权,他请求法庭推迟所有的诉状和决议,
直到豁免权至总统任期满后失效为止......
特别法庭驳回被告请求,判决此案的调查继续进行,
但认定任何审判都必须推迟总统任期结束后进行。特别法
庭认为,公众对于应避免此案防碍总统行使职责的兴趣比
任何立即进行的审判都重要。
双方都进行了上诉,法庭的独立陪审团彻底否决了被
告的请求,因为他们认为将审判推迟至总统任期后举行虽
与暂时的豁免权功能是一致的,但它不利于司法公正,因
此它推翻了特别法庭的决定。总统由其私人律师代表作为
被告将此案提交至最高法院......总检察长代表美国政府,
支持被告,认为上诉法庭的决定是根本错误的,使总统制
发生了严重的危机......我们决定,驳回豁免权的请求,
允许对本案继续进行调查。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得面临这样
一个问题,即是否一个法庭就可以迫使总统在某一具体时
间、具体地点出庭作证。我们认为总统的证词无论是为了
调查还是为了审判所用,都可以根据总统的时间表灵活安
排在白宫进行。如果要进行审判,总统也可以没有必要亲
自出庭,尽管他们可以选择那样做。历史上只有三位总统
因为在他们就职前的某些行为而在民事案件中成为被告。
对西奥多-罗斯福和哈里-杜鲁门的指控在其就职前就已被
驳回;约翰-F-肯尼迪在竞选总统期间发生车祸, 由此引
起两件控告肯尼迪的案件,然而在他就职后,他失策地宣
称他作为总司令有权停留......此案在庭外达成和解。然
而,这却使宪法蒙上了阴影。
我们不支持被告纯粹因为地位而请求获得民事案件豁
免权。被告强烈要求获得豁免权,是基于宪法的条文和精
神,他否认总统能超越法律之上,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
的行为是为了从审判中解脱出来。总统申请延期审判,到
那时再由法庭决定他是否犯了法。他的请求是基于总统的
职责以及从建国初期就形成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这并
不是说允许此案继续审理是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侵害。三权
分立原则所关心的是在政府三个部门中权力的分配。在本
案中,联邦司法系统也不能行使在某种程度被称为行政职
能的权力。被告作出的预言性的判断并没有历史根据,也
没有为这个特殊的案件所发生的问题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在共和国200多年的历史中, 只有三位在任总统因为其非
公务行为而受到指控,如果以过去作为我们的指南,似乎
此案,对于我们来说就不大可能占用被告大量时间......
长期以来,我们坚待认为当总统执行公务时,法院有
权决定其行为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也认为总统应在合适的环境中参加审判过程......
如果说司法系统无权通过检察总统公务行为的合法性
而担负起行政部门的职能,那么联邦法院却有权决定总统
非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我们就把目光转向这个问题,
那特别法院将审判延至被告任期后举行是否是滥用自由决
定权。......
我们否决了总统关于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指责,这些
指责实际上对特别法庭评价其对此案的决定是合适的......
我们认为特别法庭将此案延后至总统任期结束后审理
是滥用自由决定权�
......拖延审理此案将加剧由于缺乏证据而导致偏见的
危险,包括证人无法回忆起具体的事实或某一方可能死亡
的危险......
更为重要的是,推后审理此案的决定也是不成熟的......
如果推后审理,我们无法估计这个审判能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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